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司长李伟发布署名文章,从金融科技伦理的角度,重点指明金融大数据杀熟、“算法共谋”、“二选一”等乱象。与此同时,提出了健全金融科技伦理制度,对金融科技创新进行伦理规范。
大数据作为杀熟、
过度营销、诱导消费的工具
李伟表示,金融数据具有高完备性、高价值度,应用不当易造成金融科技伦理失范危机。在数据采集方面,部分机构未经授权私自收集个人信息或设置“不授权就不能使用”的霸王条款,超范围过度采集用户个人身份、行为、偏好等隐私数据,致使消费者被置于“隐私裸奔”的尴尬境地。
在数据使用方面,以“精准定制、个性化服务”为名肆意开展用户画像,将大数据作为杀熟、过度营销、诱导消费的工具,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数据共享方面,将所掌握的金融数据甚至未经脱敏的个人金融信息作为利益交换的筹码,在未经用户同意情况下随意共享或售卖数据资源,拓展衍生业务非法牟利。
算法滥用:以“防范风险”之名
行“牟取利益”之实
李伟表示,当前,算法已深度融入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催生了更丰富、智能的金融产品服务,但也带来了更多复杂的伦理问题。
部分机构或利用算法黑箱特性隐藏定价规则,将不同用户群体“标签化”并实施差别定价,严重损害金融公平性和普惠性;或与同业达成“算法共谋”形成市场垄断,将低收入人群、民营小微企业等拒之门外,以“防范风险”之名行“牟取利益”之实;或利用基于智能算法的信息推荐技术,违反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原则,蓄意构建充斥高风险金融产品服务的信息茧房,以算法优势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阻碍消费者自主选择,导致“劣币驱逐良币”。
凭借电商、社交等优势
引发“大而不能倒”风险
李伟表示,近年来,基于技术手段的流量挟持、市场垄断、监管套利等问题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引起广泛关注。部分平台公司在经济利益驱使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凭借在电商、社交等领域积累的用户群体规模优势、数字渠道流量优势或闭环商业生态优势,利用网络效应进行不公平竞争,甚至强迫实施“二选一”,造成线上服务高度集中,形成“赢家通吃”的垄断局面,甚至引发“大而不能倒”风险。
更有甚者违背金融科技初心使命,打着“科技创新”的幌子模糊业务边界、层层包装产品、掩盖风险本质,开展无照或超范围经营,绕过现有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率等监管要求,从而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利用监管空白套利,致使潜在风险伴随失德行为蔓延滋长。
金融科技伦理制度健全与创新规范
对于完善金融科技伦理治理,李伟指出可从三方面健全伦理制度:
一是加强科技伦理重点领域顶层设计和立法研究,适时将重要的科技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法规,借助法治手段的刚性约束划定伦理底线、明晰责任边界,为健全科技伦理治理框架、巩固治理成果提供法律遵循。
二是加快研究出台金融科技伦理管理办法,明确金融科技伦理治理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从事前审查把关、事中动态监测和事后评估优化等全流程各环节强化对金融科技创新活动的伦理监管。
三是配套制定金融科技伦理相关行业标准,从应用范围广、创新活跃度高、对生产生活影响深的领域入手,细化伦理治理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规程,以标准为支撑、以评估为手段,进一步强化科技伦理治理力度、引导伦理道德要求落地见效。
此外,李伟还指出,在三方面加强金融科技创新的伦理规范:
一是通过信息披露、声明承诺等方式充分披露创新机理与服务内容,凝聚监管机构、从业机构、行业组织等多方力量深入剖析创新实质、综合研判伦理风险,切实保障金融创新不触碰科技伦理红线。
二是运用监管科技强化创新应用监测,畅通投诉建议渠道、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提前识别、预警潜在伦理风险,及时纠正伦理违规行为,严防无牌经营、虚假场景、资金脱实向虚、数据泄露滥用等乱象,切实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依法求偿、监督建议等合法权益。
三是健全以守正向善为导向的创新测试指标体系与评价机制,通过数据流式分析、资金链式分析、关系谱式分析等方法引导测试机构打磨满足伦理要求、兼具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创新产品服务,为数字经济、碳达峰碳中和、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实施提供有力支撑。